這類藥店大都在農村,他們在賣過期藥品時,大都會把標示生產批號與有效期處的標識剪掉或撕掉,然后分開粒數賣給消費者。而作為消費者,因為是買拆零藥品,所以多數不會主動要求去看原包裝上的生產批號與保質期,這就給藥店過期藥品拆零賣留下了可乘之機。
檢查中發現,一是過期藥品拆零銷售主要集中在價格較高的膠囊及片劑藥品,混在沒有過期同一廠家相同規格的藥瓶內零售;二是把過期瓶裝藥品采用更換標簽的辦法進行拆零銷售;三是板裝藥品采用剪掉批號與有效期,然后配上有效期內的外包裝盒,再以幾粒幾粒拆零銷售。
通過分析,出現過期藥品拆零銷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首先是此類拆零銷售的過期藥品一般貨值不會太大,因此,即使在檢查時被查到,罰款數額也相對較小,對當事人的經濟利益觸動不大。其次是受經濟利益的驅使,為了減少藥店損失,對于價格較高的過期藥品便拆零銷售。再次是檢查人員不夠仔細,往往給當事人留下機會。
因此,除了對藥店的過期藥品加強檢查外,對于主觀上故意銷售過期藥品的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同時消費者在購買藥品時,一定要認真核對外包裝,特別在購買拆零藥品時,更要仔細對藥品的生產批號與有效期進行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