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鉗助產適用于胎兒窘迫、第二產程延長、母體因素需縮短產程等情況,主要適應證包括胎兒宮內缺氧、產婦體力衰竭、妊娠合并心臟病、胎頭位置異常及輕度頭盆不稱。
1、胎兒窘迫:
當胎心監護顯示反復晚期減速或變異減速,提示胎兒宮內缺氧時,需立即終止分娩。產鉗可快速協助胎頭娩出,避免新生兒窒息。臨床常結合胎心音、羊水性狀及血氣分析綜合判斷,操作前需排除嚴重頭盆不稱。
2、產程停滯:
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初產婦或1小時經產婦,且胎頭已降至+3以下時,產鉗可解決宮縮乏力導致的進展停滯。需評估宮頸完全擴張、胎方位為枕前位,并排除明顯骨盆狹窄。
3、母體指征:
產婦合并心臟病、重度子癇前期等疾病時,體力衰竭或需避免用力屏氣。產鉗助產縮短第二產程能減少母體心臟負荷,預防子癇發作。操作前需控制血壓,監測凝血功能。
4、胎位異常:
持續性枕橫位或枕后位經手法旋轉失敗后,可用產鉗矯正胎頭俯屈度。適用于胎頭骨質部分達坐骨棘下2cm,且顱骨重疊不明顯者。需超聲確認無臍帶繞頸過緊。
5、頭盆不稱:
輕度骨盆入口狹窄或胎頭稍大時,在胎頭變形良好、無明顯顱骨重疊情況下,可嘗試低位產鉗助產。需嚴格評估對角徑>11.5cm,出口橫徑>8cm。
實施產鉗助產需滿足宮頸完全擴張、胎膜已破、胎頭銜接等條件,術后應密切觀察新生兒頭顱血腫、產婦會陰損傷等情況。建議產婦產后進行盆底肌訓練,如凱格爾運動每日3組,每組10-15次;補充富含蛋白質和鐵的食物如瘦肉、動物肝臟促進組織修復;6周內避免重體力勞動,定期復查盆底功能。出現異常出血或排尿困難需及時就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