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媒體發布藥品廣告情況進行監測檢查發現,大連水產藥業有限公司的“蛾苓丸”(國藥準字Z10900022)藥品廣告、吉林市雙士藥業有限公司的“石斛夜光丸(黃金視寶)”(國藥準字Z22025079)藥品廣告、楊凌東科麥迪森制藥有限公司的“黃龍咳喘膠囊”(國藥準字Z20025060)藥品廣告、廣州陳李濟藥廠的“(陳李濟)咳喘順丸”(國藥準字Z44021051)藥品廣告,存在超出藥監部門批準的功能主治范圍,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專家、學者、醫生、患者等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等違法行為。
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鴻茅藥酒”(國藥準字Z15020795)藥品廣告主要存在任意擴大產品的功能主治,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專家、學者、醫生、患者等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等違法行為。
據悉,上述廣告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條、《廣告法》第十五條等規定。根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7號)規定,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研究決定,對廣告中的產品于2008年1月23日起采取一定區域內暫停銷售的措施:“蛾苓丸”在全省范圍內暫停銷售;“鴻茅藥酒”在溫州市范圍內暫停銷售;“石斛夜光丸(黃金視寶)”“黃龍咳喘膠囊”“(陳李濟)咳喘順丸”在湖州市范圍內暫停銷售。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對廣告違法藥品暫停銷售的情況向社會發布公告,并對監督檢查暫停銷售藥品的工作進行了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