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規定,廉價藥根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廉價藥品目錄,在對制藥企業進行遴選的基礎上,區別情況制定零售價格:零售價格5元及以下,直接執行零售價格,采購價格由購銷雙方協商;零售價格5.01-6.25元,在采購價格基礎上加2.5元;零售價格6.26-10元,在采購價格基礎上加40%;零售價格10.01-15元,在采購價格基礎上加4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和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在不突破國家規定價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實際購進價500元以上的,最高加價額不超過75元。
《江蘇省定價藥品目錄》內的藥品(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除外),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按以下加價率(額)順加作價:10元及以下,加價率35%;10.01-50元,加價率25%;50.01-100元,加價率20%;100.01-500元,加價率15%;500元以上,最高加價額不超過75元。
屬于市場調節價的藥品,在確定采購價格后,參照省定價藥品作價辦法制定零售價格。
價格部門強調,醫療機構在規定加價率之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同中標企業(配送企業)進行"二次議價"要求給予折扣。醫療機構如低于集中采購價購進藥品的,應以其實際采購價為基礎順加規定的加價率(加價額)作價。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順加規定的加價率(加價額)后形成的藥品零售價格,與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間的差額,應當全部讓利于患者,不得進行差價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