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核病患者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母乳喂養。若患者處于活動性結核病階段或正在服用抗結核藥物,需暫停母乳喂養以避免傳染風險;若病情穩定且完成傳染期治療,經醫生評估后可恢復哺乳。
一、活動性結核病期間的哺乳禁忌:
活動性結核病具有較強傳染性,病原體可能通過飛沫或密切接觸傳播給嬰兒。此時母乳中可能含有結核分枝桿菌,直接哺乳存在母嬰垂直傳播風險。患者需接受至少2周規范抗結核治療,痰涂片轉陰后方可考慮恢復哺乳。治療期間建議使用配方奶替代,并注意母嬰隔離防護措施。
二、穩定期哺乳的醫學評估標準:
完成強化期治療且痰菌持續陰性者,經胸部影像學確認病灶穩定后,可在醫生指導下恢復母乳喂養。需排除利福平等抗結核藥物通過乳汁影響嬰兒肝功能的情況,必要時調整用藥方案。哺乳期間應持續監測母親痰菌變化及嬰兒生長發育指標,出現低熱、咳嗽等癥狀需立即暫停哺乳。
結核病哺乳期管理需兼顧營養供給與感染防控。母親應保持每日2700-3000千卡熱量攝入,增加優質蛋白如魚肉、豆制品補充消耗,同時補充維生素A、D及鈣質。哺乳前清潔乳房并佩戴口罩,避免對著嬰兒咳嗽。嬰兒需定期進行結核菌素試驗篩查,接種卡介苗后仍要保持環境通風消毒。建議采用吸奶器定時排空乳房維持泌乳功能,待治療結束后逐步過渡到親喂。家庭成員需共同參與防護,患者餐具應單獨煮沸消毒,居所每日紫外線照射30分鐘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