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商品與公司產品外包裝等相近或相似,極易混淆,已經有消費者對此產生重大誤解。“連花清瘟”“連花”“連花清”“連花清菲”為公司依法注冊并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公司生產的“連花清瘟膠囊”的外觀設計專利未授權他人使用;對生產、銷售假冒、混淆公司產品及其它侵犯公司商標專用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公司保留追究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這些假冒行為可能構成對以嶺藥業公司專利權、商標權的侵犯,且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曉林告訴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
據天眼查App顯示,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成功注冊多枚“連花清瘟”“連花”“連花清”“連花清菲”商標,其中“連花”商標最早申請于2005年。目前,該公司仍在申請“連花”“連花清瘟”等商標,最近一次提交申請為今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