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蓮花清瘟膠囊功效不斷被媒體質疑。上市公司以嶺藥業股價也因該風波從歷史高位下跌。而根據以嶺藥業2022年4月8日公告,其向上海捐贈5000萬元連花清瘟防疫物資。
以嶺藥業不堪媒體公眾質疑,在回應稱搜集證據并向有關部門報案。那么公眾是否有權利質疑連花清瘟功效,對于其質疑評判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行政、刑事,任何一項責任的承擔都需建立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動機、程度
(一)關于名譽權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1024條規定企業享有名譽權,若網友或媒體侮辱、誹謗形式導致其名譽受損,采取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則以嶺藥業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要求媒體刪除不實報道,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要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但1025條同時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關于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關于涉及“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21條規定了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該罪名判例相對其他案例并不多,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在適用上,標準較為嚴格。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鴻茅藥酒”,雖然內蒙警方以該罪名跨省抓捕了譚秦東大夫,但檢方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二、王思聰、睡前編輯部等是否應擔“名譽侵權民事責任或負損害商品聲譽罪?
“睡前消息編輯部”制作的視頻《世衛組織“推薦”連花清瘟,誰告訴您的?》。在視頻中作者質疑“連花清瘟被世界衛生組織推薦”是斷章取義借勢炒作。王思聰作為大V轉發,并予以評論,喊話證監會應嚴查,但迅速刪除了。實際澄清了雖然其被我國主管部門推薦為治療用藥,但并不能作為預防用藥。
就其是否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應當結合其發言內容,是否有相應依據,是否捏造散布虛假事實。就筆者來看“睡前編輯部視頻在得出自己結論時,對相關文獻予以了檢索,質疑以嶺藥業炒作。王思聰轉發即認可“睡前編輯部的觀點”。
如果判斷不構成捏造散布虛假事實,媒體行使輿論監督之職責,王思聰等作為公眾質疑,則應當情理可原,但若為了吸引眼球,以貶損散布虛假事實為目的,其評判毫無依據,則顯然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理越辯越明”法律應當保證輿論監督的權利,對任何涉及連花清瘟膠囊評論,都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謹慎追究法律責任,企業亦應努力向公眾澄清解釋。
鴻茅藥酒事件,也警惕我們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尊重法律賦予的言論自由與輿論監督權利的前提下,核實相關內容,懲罰惡意侵權人,慎重對有關人士予以追責。